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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带给我们的意义

2009年5月21日 没有评论

从“基层民声”到“国家大法”

  ●这是一部回应民声的法律——

  倾听社会民众呼声,采纳代表的建议,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立法进程

  ●这是一部体现民主的法律——

  4次常委会审议、7次法律委审议、1万余条群众建议,诠释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真谛

  ●这是一部顺应民心的法律——

  针对“三鹿事件”、保健食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做出系列规定

  ●这是一部彰显民本的法律——

  多项制度创新凸显了“民生为本”的立法情怀

  现状

  中国的食品工业快速发展。现在全国的食品企业大约有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2%,这个数字说明中国现在的食品的工业化程度是相当高的,而工业化程度和产品质量控制是有直接关系的。中国食品的质量也不断提高。大型企业的生产规范和国际上的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是接轨的,它们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

  另外,食品安全问题是现在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不仅仅是中国一家的问题。中国从1995年制定并实施食品卫生法,目前这个领域大约有100多个规章,还有500多个卫生标准。这个领域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大体上说法律、法规是健全的,而且食品安全工作的成就是非常大的,但是中国的食品工业现在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力求掌控食品安全

  2009年2月28日,历时三年,跨越两届,社会各界广泛建言的 《食品安全法》终于出台,该法共十章104条。还有9天,即6月1日,《食品安全法》就要实施了。这部大家期待已久的法律能给我们带来什么?让我们细细解读。

  由“卫生”到“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不只是两个字的改变,更是监管观念上的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这个转变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锁定责任不留真空

  为了解决多部门管理易出现管理空白等问题,《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全程监管分段实施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锁定责任,实现无缝对接,纵向要到底,横向要有边,不能留任何真空,实现无缝对接。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这次在各方的大力呼吁下,《食品安全法》顺应民意,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体的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

  明星代言要担责

  今后,社会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要格外小心,否则可能会被法律“雷倒”。因明星代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添加剂非必要不添加

  “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与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食品安全法》着重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的,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强调了两点: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是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的,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强调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了。

  规定保健食品“硬杠杠”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是将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我国保健食品目前已经发展成为相当规模的产业,产值已达亿万,同时存在不少问题。部分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有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第五十一条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规定统一食品国标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夺命果冻到可能致癌的PVC保鲜膜……标准的陈旧与缺失让食品安全的防线一次次失守。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金

  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时候,往往要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当这三种责任企业都要承担的时候,消费者的索赔还能实现么?

  《食品安全法》规定,非法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首先要先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对于企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管其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除了要求一般性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法条对企业还设立了一个资格处罚,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问题食品:召回和下架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今后卫生部门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生产企业要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也就是一项许可变为了三项许可。该法同时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要履行查证、查验的职责,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另外,《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者有责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要停止经营,马上作下架处理,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停止食用,如果生产经营者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召回和停止经营的制度,作为监管部门有责任责令停止经营和召回。

  链接

  在我国食品安全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食物数量保障,二是食品中有毒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与“食品卫生”同义。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据WHO(世界卫生组织)估计,进食不安全的食品导致亿万人发病,这一问题在不发达国家更加严重,如食源性腹泻仍是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每年全世界大约有220万人为之丧生。食品生产及加工的新技术与新工艺带来了新的危害,由此引起的食品贸易也纠纷不断。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已成为公共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是制约我国食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直接影响着我国的食品出口。

  汇集各方意见 四审艰难破茧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为打磨好这部法律,该法自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后,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召开了9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常委会组织了13次《食品安全法》调研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27个省会市;18个较大的市;28个国家部委;6个社会团体;16个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所等单位征求意见。2008年4月20日至5月20日,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11327件。2008年8月、10月,2009年2月,分别经过二审、三审、四审后得以通过,可以说各界踊跃参与,共同制定了这部法律。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现存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新闻发布会上曾经指出,我国现在存在的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

  第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有些指标不够科学。

  第二是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了很多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第三是对生产和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

  第四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

  第五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不规范,有的时候造成一些混乱。

  第六是部门的多头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他山之石

  美国

  1.建立了覆盖所有食品的法规体系。《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法。经过无数次修改后,该法已成为世界同类法中最全面的一部法律。另外,还有一些非常具体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2.综合高效的监管体系。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构成了一套综合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3.对于存在潜在问题的进口食品,进行逐批检验,即“自动扣留”的方式。

  关于掺假的定义在美国法规中有详细定义,与我国所说的掺假有所不同。联邦法中关于掺假的定义为:有毒、不卫生、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均称为掺假食品,如加入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剂、着色剂或农兽药的食品,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或在不卫生条件下生产的食品,或由病畜、死畜加工成的产品,或辐照超标的食品,或食品有效成分缺少、被替代的食品,或为增加重量体积而添加其他物质的食品等均被认为是掺假食品。

  日本

  1.把农药管理作为提高食品安全质量的关键点。以农药残留标准为例,日本建立了2470项正式标准和51392项暂定标准,并配以“一律标准”,涵盖面很宽。通过建立标准体系,既提升了本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还可借此根据国内需求,调控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2.“食品溯源制度”也是日本政府目前正在大力推广的一项食品安全管理新制度,目的是利用当今发达的信息技术,对每一件产品建立生产、加工、流通所有环节的“履历”,将其产地、销售者等通过电子信息进行记录,一旦出现问题,通过记录就能够迅速找到原因。

  3.对违规企业处理严厉。日本将食品业者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推到前台,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媒体宣传与监督,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挤掉不守诚信者的生存空间,在法律制度和社会伦理体系中,让违法企业无处藏身的做法值得我们很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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