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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企业应及时适应《食品安全法》要求

2009年6月9日 没有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它为食品安全这“天大的事”构筑起强有力的制度长城。而对于出口食品企业来说,应该充分理解和把握法律中涉及食品进出口方面的新规定,并及时调整,适应新规。

  首先,企业应诚信经营,加强自律。《食品安全法》弱化了事前监督的准入强制性检查,将行政监管的重心后移,提高了行政效能,并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主体意识。同时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建立和公布食品经营者的信誉记录。这正与目前检验检疫系统施行的“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相一致。因此,出口食品企业应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意识。

  其次,企业应加强种植养殖基地管理,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食品企业原料种植养殖基地的监督职责,同时也从法律上对出口食品加工原料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做出强制性规定,因此出口食品企业应早做准备,立即着手建立并不断完善自有原料基地建设。

  第三,企业应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就是说,生产者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才能使用添加剂。哪怕企业对某添加剂做了一千次试验证明对人体无害,只要该物质未获得许可,擅自添加就是违法行为。

  此外,企业应加强自检自控,完善追溯体系,一旦出现问题食品,应立即召回。食品召回既需要食品经营者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更是对食品供应链可追溯性的考验。因此,企业必须进一步完善台账、批号等信息制度,强化食品的溯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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