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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处罚办法广征意见

2009年5月21日 没有评论

今后,餐饮企业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面临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违法食品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乃至5年内不得经营餐饮行业的重罚。

    昨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获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公开向外界征求意见。该办法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首次专门针对餐饮业食品安全制定了管理规范,并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种违法行为制定处罚细则。

    安全隐患呼唤法规出台

    由于餐饮安全隐患潜伏于原料采购和烹调过程等任何一个环节,在监管方面也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之前有关苏丹红、福寿螺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都引发社会对食品安全防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高度关注。

    2006年发生在北京蜀国演义酒楼的“福寿螺”事故就是因烹调手法引发的,厨师烹制螺肉采用热水“焯”制的方法无法将寄生虫全部杀死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同时也有相当部分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因采购环节把关不严而形成。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餐厅扁豆未熟透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小商贩使用工业用盐烹制食品造成食客亚硝酸盐中毒等也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多数小餐饮业者往往选择闭店逃跑,拒绝承担事件赔偿的后果。于是,随着餐饮业者行列的不断壮大,呼唤对餐饮业严格管理,避免违法操作的呼声越来越高。

    原料不过关将被重罚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处罚办法》中,禁止采用非食品原料加工菜品、或在菜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将回收食品做原料再度生产菜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腐败变质、掺杂使假、未检疫肉类等都属于禁止使用的范围。对违法采用原料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业者违反上述规定,不但会被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将处以违法食品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如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业者,将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主管人员,将被处以5年内不得从事该行业的处罚。

    超范围经营餐饮视同“无证”

    对未取得餐饮业服务许可证而肆意妄为的“餐饮”业者,该《处罚办法》也规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处罚办法》将超范围经营的餐饮业者划入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行列,与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擅自改扩建经营场所、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业者一同被视做“无证经营”。上述餐饮业者都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额度罚款。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台账记录采购食品有关的信息或进货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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