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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能否经受食品安全法的考验

2009年5月15日 没有评论

食品安全法6月1日实施“王老吉”或面临巨额罚单

  食品卫生法第10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与之相比较,食品安全法更加明确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以“怕上火喝‘王老吉’”一句广告语响遍大江南北的“王老吉”最近很上火。

  先是浙江杭州的品牌策划人叶征潮作为消费者投诉媒体,称“王老吉”非法添加中草药。并向“王老吉”的生产商——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发去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注明“不适宜饮用人群”的“王老吉”系列饮品。

  接着,5月11日上午的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媒体的提问,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严卫星表示,“王老吉”中的有些成分和原料不包括在卫生部公布的、允许食用的中药材名单之列。目前,卫生部正在组织清理在食品中添加的各种物质。

  根据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面临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在目前的饮料市场上,“王老吉”凭借其独特的营销手段取得了重要的市场份额,2008年,“王老吉”的销售额达到了140亿元人民币,占据罐装饮料第一位。以此计算,如若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话,“王老吉”面临的将是一张巨额罚单。

  消费者称“王老吉”违法添加了中草药

  叶征潮对本报记者称,他平时经常会熬夜加班,容易上火。去年6月初从广告上看到“王老吉”宣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因此,他每天买“王老吉”喝。

  后来,他感觉胃痛难忍,于是去杭州市一家医院做了胃镜检查,检查结果为胃溃疡。医生分析认为,胃溃疡与其经常喝“王老吉”这种饮料有一定的关系。熬夜上火属“虚火”,饮用“王老吉”不但得不到缓解,反而会加重病情。

  从医院回家后,叶征潮细看了“王老吉”的外包装,仅标明为食品饮料,根本未注明“不适宜人群”;同时,也没有标明过量饮用将对身体产生副作用。

  叶征潮说,“王老吉”凉茶主要成分为:水、白砂糖、仙草、蛋花、布渣叶、菊花、金银花、夏枯草、甘草。这九种配料里,有七种配料是中草药。在中医学看来,虽是“药食同源”,但亦“用药三分毒”,每种药均有其独特的性味与归经,而不同的人,体质也有阴阳、表里、虚实之分,如果食不对症,容易产生副作用。“王老吉”配料中的夏枯草不是我国食品卫生法允许加入食品中的药物,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也没有将夏枯草列为可作为食品的药材。

  叶征潮向本报记者表示,他早已写好起诉状准备状告加多宝公司,但与律师商量后,决定“有理有节地做这件事情”。

  4月28日,他的律师向加多宝公司发去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注明“不适宜饮用人群”的“王老吉”系列饮品;收回在售“王老吉”系列饮品,更换包装,在包装上显著注明“不适宜饮用人群”的范围。并要求对方“收到本函十五日内妥善处理,以免诉累,承担起一个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但“王老吉”方面未予回应。

  叶征潮说:“最好‘王老吉’应该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如孕妇、经期女性、儿童、体虚胃寒者。”

  叶征潮希望“王老吉”把标示“不适宜人群”上升到整个食品标签管理的高度,这些细节做好了非但不会影响销量,反而会对企业品牌产生积极影响。“遗憾的是,目前究竟有多少品牌企业真正把消费者看成了上帝?”

  “夏枯草”未获卫生部允许

  “王老吉”方面不接叶征潮的球,但卫生部却有了回应。

  在5月11日卫生部召开的介绍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到对叶征潮投诉“王老吉”这件事有什么评价,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严卫星回答:关于王老吉凉茶的问题,因为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是卫生部公布的,卫生部过去也发布过这样的名单,的确王老吉凉茶中部分成分和原料确实不包括在卫生部公布的、允许食用的中药材名单之列。这也验证了叶征潮的投诉并非空穴来风。

  据了解,夏枯草不是食品卫生法允许加入食品中的药物,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也没有将夏枯草列为可作为食品的药材。有专家指出夏枯草这个药物对孕妇、儿童、老人和体虚胃寒的人可能会造成伤害。

  对于叶征潮的投诉和卫生部的表态,作为饮料巨头的“王老吉”是如何反应呢?记者按照网上查到的加多宝公司和广东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话(包括咨询电话)去电询问,结果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显示占线或“没有这个电话号码”。

  4月29日,加多宝公司一位主管出面向媒体表示,其生产的红色罐装王老吉是“植物饮料”,已经获得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属于普通食品。长期饮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也不需要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不适宜人群”。

  另外,该主管还表示,其产品确实“不添加防腐剂”。他提供了一份检验报告传真件给媒体。检测报告指出,其产品不含“苯甲酸”、“山梨酸”两种防腐剂;且所有其他检测指标都合格。

  但在整个回复内容中,该公司并没有就所用中草药原材料是否存在毒性作出说明。

  面临巨额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而第86条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人士谈了他对“王老吉”事件的看法。他认为,此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施行期间,食品卫生法第10条同样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与之相比较,食品安全法更加明确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而排除了其他的自由裁量空间。

  食品卫生法并没有直接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设定罚则,仅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而因为“王老吉”是经过有关法定行政部门许可生产的食品,故不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能依照第42条进行处罚。

  这位法律人士认为,一旦原来发放的许可证到期,夏枯草仍然没有列入食药两用名单,“王老吉”恐怕就得停止在产品中添加夏枯草了。

  在5月11日上午的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严卫星还表示,目前,卫生部正在组织清理在食品中添加的各种各样的物质。这些原料下一步卫生部都会组织专家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哪些东西将来可以在食品中添加的,哪些东西不可以在食品中添加,哪些属于保健食品管理的原料,将来会进一步归类、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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