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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问题食品:假一赔十!

2009年5月10日 没有评论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实施,其中,一大变化就是买到问题食品可“假一赔十”。目前,我市工商部门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已开始尝试按新标准进行调解理赔。
  3.2元过期海苔获赔200元

  5月2日,带孙子逛街的王先生买了包3.2元的波力海苔,孙子边走边吃,哪知没过多久,就直喊肚子疼,拉起了肚子。王先生仔细一看,刚买的这包海苔已过了保质期。5月4日,王先生带着剩余的海苔及购物小票来到了泉山工商分局12315举报中心。

  商家到场后,事实查清了,工作人员即对其讲明《食品安全法》从严处罚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规定。最后,经调解,商家同意赔偿王先生200元现金及一箱绿茶饮料。5月5日,泉山区消协接到了李女士的投诉,她买了盒蒙牛酸奶,准备饮用时发现已涨包变质,最后,经调解,她获得了一箱奶作为赔偿。

  “假一赔一”变“赔十”

  泉山工商分局12315举报中心的祁灵芝主任告诉记者,以前,对“问题食品”的处理均参照《消法》中对“问题商品”的处理,即除退货外,还能获得消费金额1倍的赔偿,也就是俗称的“假一赔一”。《食品安全法》下月实施后,对 “问题食品”的理赔就有了专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如使消费者造成损害,销售企业也要先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消费者得到赔偿。

  畅通投诉渠道

  新法重新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卫生、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标准制定、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据此,我市工商部门将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行为。

  同时,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积极推进12315网络、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的建设,畅通食品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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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几大新变化

  1. 没必要不得使用添加剂。卫生部门制定专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经风险评估安全才能加到食品中,且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否则不能随意添加。防腐剂、面粉增白剂、荧光剂等将不能被随意添加。

  2. 食品有了国标。食品卫生、质量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将终结,现行的几大标准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保健食品纳入监管。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和产品须经过审批才能投入生产,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等。

  4.问题食品“假一赔十”。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管是否造成损害,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5.消费者受损害生产经营者须先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首先要先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6.问题食品召回制。召回问题食品不再靠企业自发行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有责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的食品。

  7.取消免检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8.协会不得推荐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9.明星代言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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