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解读之二
全面清理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李泰然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将全面清理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作为食品加工安全的专项内容之一,工作要求包括:深入开展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专项检查和清理工作,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理清并发布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一、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既不属于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而是为了加工工艺的需要,经过特殊批准后才可以加入食品中的物质。由于食品添加剂既不能作为食品成分可以随便使用,又是现代食品加工所必不可少的物质,如果将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都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健康损害,因而,法律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都列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可以具体归纳为以下十二项:
(一)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二)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并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四)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五)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六)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审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八)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九)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十)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十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将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之一。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中应当包括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根据该法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具体规定尚在制定过程中。以往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健康危害,我国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规章与标准,这些相关规定如不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仍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有: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各种食品添加剂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标准等。
二、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在食品中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常有以下情形:一是以制假伪造非法盈利为目的。如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不法分子通过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达到使蛋白质达不到要求的生鲜乳经检验可以虚高的目的;二是使用未经本法规定的程序批准而将一些化学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如在粉丝中使用吊白块增白,在水产品中使用甲醛增加韧性等。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的方法,除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可以参考以下原则:一是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二是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三是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四是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选用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符合以下五项原则:一是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在于保持和改善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和降低它的营养价值。二是不得用于已变质或腐败的食品,以掩盖其缺陷去欺骗消费者。三是使用添力剂在于改进生产工艺和储存条件,以减少食品消耗为目的,不能因使用了添加剂而降低了良好的加工工艺和卫生要求。四是未经卫生部允许,婴幼儿及儿童食品不得加入任何食品添加剂。五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香料只能作为配制香精的原料,其使用应当符合自限性原则,用量一般不超过250mg/kg,不得将名单中的香料作为食品配料使用。
三、清理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全面清理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的目的应当是在全国建立起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配合相关监管措施,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清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措施:一是发布违法添加的非使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二是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三是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四是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五是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在清理过程中,应当积极发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企业的主体作用,要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充分参与,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有效监管,并不断加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严厉追究使用违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