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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要从“卫生”到“安全”的改变

2009年5月29日 没有评论

新《食品安全法》下月起实施,同时,实施了13年的《食品卫生法》退出历史舞台。业内人士认为,从“卫生”到“安全”,不只是两个字的改变,更是监管观念上的转变。这个转变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生产不安全食品的企业,新法支持消费者索赔。不管是否造成损害,消费者都有权获得10倍赔偿。

  据介绍,新法将从现有的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时候,往往要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当这三种责任企业都要承担的时候,消费者的索赔还能实现么?《食品安全法》规定,非法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对于企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管其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除了要求一般性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也是该法的一个亮点。

  此外,新法规定,添加剂必须有必要才能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原则有三点。第一,技术上必要,就是属于可有可无的就不应该添加进来。第二,经过风险评估,证明是安全的。第三,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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