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
200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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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在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四次公开征求意见后,昨天,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旨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
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条例中明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
此外,条例还对食品召回制度等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本文来源:云南信息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