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责任人将受处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第557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进货票据至少保存两年
生产是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例规定,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条例还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将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实施条例指出,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进口添加剂须有中文标签
条例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规定和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条例规定,进口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将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