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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60周年特供茅台”竟是假货

2009年9月18日 没有评论

扬州网讯 扬州市工商局昨召开食品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自今年7月15日起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结果,包括假冒“茅台系列特供酒”、食品添加剂致食物中毒等在内的八大案例成为典型,其中尤以假酒制销案件最为突出。

  据公平交易处徐泽民处长介绍,本次行动查处的食品违法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直接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5个,其中两起案值超过35万元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

  假冒“茅台系列特供酒”被剿

  【典型案例】这是一种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特供酒”、“国家机关后勤采购特供酒”字样的茅台酒,因为有了“茅台系列特供酒”的字样,很多单位和个人被蒙骗。宝应工商局在对当地某商贸经营部突击检查时,发现涉案当事人王某已销售这种标有“企徽”字样的茅台酒共计853瓶,仅现场查获的物品货值就高达30.312万元。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授权鉴定单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假冒。

  【工商提醒】根据茅台注册商标权利人反馈的信息,当前权利人并未将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特供酒”字样的“企徽”茅台酒推向市场销售。

  “双沟珍宝坊”也被假冒

  【典型案例】9月1日,市区某酒品经销商向扬州工商局举报,反映其所批发购进的双沟珍宝坊白酒也被假冒。经调查,该经销商以74元/瓶的价格共购进涉嫌侵权白酒695瓶,购进总价款为51430元,批号为20090601170206、2009031170206,源头在江苏宿迁。

  【工商提醒】由于发现查处及时,上述批次的假冒白酒尚未流入城区市场。消费者在购买时仍需谨慎,防止有其他批次的假冒白酒已流入市场,一旦发现有假冒产品请及时与工商部门联系。

  知识侵权生产“食为天”面粉

  【典型案例】杭州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投诉,称扬州邗江某面粉有限公司生产侵权面粉。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面粉包装袋上标注了“食为天”字样,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虽然字体不同,但字义相同,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提醒】当事人尽管主观故意不明显,但客观上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

  违法食品添加剂致食物中毒

  【典型案例】宝应某美食城在专项检查期间被举报因厨师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糖而致使三名消费者轻微中毒。据调查,导致本次食物中毒的亚硝酸盐是该美食城从宝应某农贸市场经营户手中购买,该亚硝酸盐无正规包装,包装上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规格、配方以及保质期限、使用方法等。500克亚硝酸盐售价5元,转售获利仅1元左右。

  【工商提醒】亚硝酸盐为化工产品,有时可当作食品添加剂,但用量有严格限制。一些饭店违法购买亚硝酸盐用于调味,引发食物中毒后果。严禁餐饮经营者擅自添加违法食物添加剂,对可以作为添加剂的物质,如甲醛次硫酸氢钠、食用色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等,经营者需严格把握用量。

  娱乐场所热衷销售假冒名酒

  【典型案例】仪征市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娱乐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销售的一种标注“青岛品牌、青岛雪岛”的啤酒在酒瓶标签上突出标注“青岛”字样,侵犯了“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顺藤摸瓜,一举查扣进货源头库存侵权啤酒近百箱。

  【工商提醒】当前,我市各娱乐场所销售冒牌啤酒、红酒、洋酒现象较为突出,全市工商系统在专项整治期间已经立案查处娱乐场所销售假酒案件达到15件。消费者在去娱乐场所消费时,须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假酒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

  “傍名牌”生产侵权“娃哈哈”

  【典型案例】检查期间,高邮市临泽镇某饮料厂被查获一批侵权“娃哈哈”注册商标且假冒“娃哈哈国际食品商贸公司”厂名、厂址的饮料,货值5万多元。为防止假冒饮料流入市场,执法人员封存粒粒橙果粒饮料967箱、香橙汁饮料92箱、绿色果园橙汁饮料349箱,并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香橙VC包装箱1360只、绿色果园橙汁等品种的饮料标志30600张。

  【工商提醒】该案有一显著特点,即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印制标有“娃哈哈国际食品商贸公司”的包装标志,并突出使用“娃哈哈”字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典型的“傍名牌”案件,消费者购买名牌产品时要留意辨别。

  农村里买酒无论啥牌都得当心

  【典型案例】执法人员在对宝应经济开发区七里村万西组某村民住所按昼夜分班蹲点、布控后,最终一举查获当事人姜某伙同他人制售假冒多种名牌白酒案件。执法人员在姜某租赁的4家仓库内发现,现场存放标有“五琼浆”、“古井”、“洋河”等商标在内的十二种名牌白酒,共计862箱,4264瓶。现场还发现各类名酒瓶盖10捆、包装物20件。

  【工商提醒】该案系我市境内发现的涉及侵权品牌较多的制假大案,目前已被扬州工商局挂牌督办。提醒农村消费者,购买名牌白酒时须当心,农村是这些假酒销售的主要渠道。

  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典型案例】维扬分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对外销售的某品牌蜂蜜玫瑰茶配料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成分玫瑰花。执法人员随即从该超市调取了该品牌蜂蜜玫瑰茶的销售记录。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该超市共进货蜂蜜玫瑰茶14瓶,已对外销售6瓶。

  【工商提醒】玫瑰花被卫生部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由于其未经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此建议广大食品经营户在购进食品经营时要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

来源: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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