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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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特约记者俞 欣)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分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对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后出现的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空白进行梳理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该意见明确,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等行为的监管;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暂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的形式备案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委托加工备案等涉及新发证和许可证变更事项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临时审核通知书;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